(2016)内0621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内蒙古解放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世旺、许四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解放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世旺,许四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民初653号原告内蒙古解放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法定代表人闫斌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世旺,男,汉族,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许四银,男,汉族,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解放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旺、许四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彦 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