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宇与向伟杰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伟杰,刘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2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伟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宇。上诉人向伟杰与被上诉人刘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因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合同双方虽有约定,但并未形成明确的法院管辖意见,因此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另本案的租赁合同双方实际为原告与长沙市维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67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宇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不动产即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诉争的房屋所在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刘宇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有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伟杰签字,向伟杰系《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人,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向伟杰符合法律的规定。上诉人向伟杰是否是适格的被告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