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兴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兴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889号原告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凯,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委托代理人吴震宇,男,1973年4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被告罗兴炜,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兴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5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玲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