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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守杰与吴宝红、武玉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杰,吴宝红,武玉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31号原告王守杰,男,1952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宝红(吴保红),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武玉赏,男,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王守杰诉被告吴宝红(吴保红)、武玉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守杰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守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杰负担。审 判 长  景素祯审 判 员  马胜勤代理审判员  李燕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