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守杰与吴宝红、武玉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杰,吴宝红,武玉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31号原告王守杰,男,1952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宝红(吴保红),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武玉赏,男,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王守杰诉被告吴宝红(吴保红)、武玉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守杰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守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杰负担。审 判 长 景素祯审 判 员 马胜勤代理审判员 李燕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