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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冯新忠与梁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新忠,梁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冯新忠,男,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梁魁,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冯新忠申请执行梁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所作出的(2015)殷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梁魁至今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人冯新忠名下车牌号为豫E×××××号小型轿车车辆过户至被执行人梁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丛艳审判员  尚海洋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保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