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冯新忠与梁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新忠,梁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冯新忠,男,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梁魁,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冯新忠申请执行梁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所作出的(2015)殷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梁魁至今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人冯新忠名下车牌号为豫E×××××号小型轿车车辆过户至被执行人梁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丛艳审判员 尚海洋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保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