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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531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晓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玉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鹿永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