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6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531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晓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玉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鹿永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