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5刑初74号公诉机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古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卓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7日凌晨,何某携带凶器通过翻窗方式进入位于古蔺县古蔺镇胜蔺街郎中大药房楼上601室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手表、毛衣等物品。盗窃得手后,何某见屋内无人居住,遂在付某某家中休息。当日14时许,付某某回家后将其挡获并报警。随后,侦查人员赶至现场将其抓获。被盗物品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携带凶器通过翻窗方式进入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手表、毛衣等物品。盗窃得手后,何某见屋内无人居住,遂在付某某家中休息。当日14时许,付某某回家后将其挡获并报警。随后,侦查人员赶至现场将何某抓获。被盗物品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水果刀一把;书证古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古蔺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搜查证,提讯证,权利义务告知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平面、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付某某辨认何某的笔录及照片;古蔺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何某犯罪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何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某的刑期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何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