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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X与被执行人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高X被执行人王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X与被执行人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XX已向申请执行人高X履行给付了执行标的款人民币20000、00元,王XX还欠高X执行标的款人民币19240、00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定于此款在2016年5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3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人高X发现被执行人王XX不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