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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重庆东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吴成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成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664号原告重庆东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兴路万凯新都B幢7-6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7003-5。法定代表人唐渝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泽高,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吴成洪,男,汉族,1965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成洪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东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东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