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行终字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宽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字1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宽。上诉人李宽因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立初字第0095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2年10月23日,其房屋被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非法强拆,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及补偿。2014年10月22日,其向被起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要求南开区人民政府履行对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的监督职责。南开区人民政府答复称其未提交任何相关材料,无法认定其对该房屋享有主张权利的资格。该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侵害了李宽的合法权益。其因此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宽向被起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邮寄了《依法行政申请书》,申请对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非法拆迁行为进行查处,对该局法定代表人、分管拆迁副局长、具体经办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南开区人民政府经查后书面告知李宽属于合法拆迁,且无法认定其对被拆迁房屋享有主张权利的资格。因南开区人民政府对李宽的申请已作出书面告知,且该书面告知对李宽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故李宽关于撤销该书面告知并责令南开区人民政府重新答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征助理审判员 韩 涛助理审判员 黎志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