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群申请宣告刘朝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2民特12号申请人刘群,女,1979年2月2日生,汉族,攀钢集团公司职工。申请人刘群要求宣告刘朝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朝华,男,1948年12月19日生,汉族,攀枝花市东区居民,系刘群父亲。1999年4月1日,刘朝华因工受伤,2013年9月24日,攀枝花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刘朝华为肢体残疾壹级,确定监护人为其妻陈厚华。2016年4月13日,刘群委托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刘朝华是否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和刘朝华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以攀精司(2016)精鉴字第6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1、刘朝华诊断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伴严重智能损害、人格改变);2、刘朝华因患严重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伴严重智能损害、人格改变),对处置名下资产事务无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3月21日,刘群以刘朝华自工伤事故后,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即植物人),至今未苏醒为由诉来本院,要求确认刘朝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妻陈厚华为监护人。经审查,刘群提交的刘朝华的残疾人证书,攀精司(2016)精鉴字第67号鉴定意见书,能够证实刘朝华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确认。刘群提交的刘朝华、陈厚华的结婚证及户籍材料能够证实刘群是刘朝华、陈厚华婚生女的事实,本院确认。刘群申请确认刘朝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指定陈厚华为监护人的诉请,本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朝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厚华为刘朝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文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