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莹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黄卫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2275号原告王莹,女,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黄卫昌,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诉被告黄卫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莹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请撤诉并明确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学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