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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9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史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9民初201号原告史某,女,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魏某,男,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陈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