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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4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任长国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长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14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长国,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平昌县得胜镇新场村5社**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喜平,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长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荣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长国及其辩护人陈喜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5时许,被告人任长国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悬挂牌号为粤dl0332的二轮摩托车,途经潮南区峡山街道练南村道时碰撞到步行经过的被害人马宝英,致被害人马宝英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长国驾驶肇事摩托车送被害人马宝英到汕头潮南民生医院后弃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宝英的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为vii级。经交警部门认定,任长国在事故中有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马宝英免承担事故责任。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任长国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后,被告人任长国一方与被害人马宝英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马宝英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80,000元,被害人马宝英对被告人任长国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长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发案现场、涉案车辆拍照,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警察大队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材料,四川省平昌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民事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书,本院《询问笔录》,证人刘荣隆、刘镇利、刘永武的证言和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长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的后果,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妨害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长国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长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任长国当庭自愿认罪,案后已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任长国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长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被告人任长国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任长国当庭自愿认罪,案后其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任长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长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宏新代理审判员  赖伟宏人民陪审员  吴国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膺豪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