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光琼诉何丽、遵义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琼,何丽,遵义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478号原告李光琼,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何丽,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遵义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表人何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光琼诉被告何丽、遵义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何丽及遵义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立案时按简易程序预交了案件受理费1320元,因适用普通程序需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1320元,并预交公告费。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1320元及公告费400元,原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李光琼在立案时预交了案件受理费1320元,依法退还660元。审判员 龚前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金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