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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林松燕与徐宝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松燕,徐宝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1539号原告:林松燕。被告:徐宝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松燕与被告徐宝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松燕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松燕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松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松燕负担。审判员  刘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