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林松燕与徐宝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松燕,徐宝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1539号原告:林松燕。被告:徐宝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松燕与被告徐宝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松燕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松燕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松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松燕负担。审判员 刘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