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于庆权与孙海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庆权,孙海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民初404号原告于庆权,住望奎县。被告孙海信,住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庆权与被告孙海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孙海信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庆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庆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明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