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与贵港市中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贵港市华联铝型材厂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贵港市中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贵港市华联铝型材厂,刘汉华,廖文丽,李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负责人:陈锦秋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贵港市中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法定代表人:李运东。被执行人:贵港市华联铝型材厂,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李运东。被执行人:刘汉华,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廖文丽,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李运东,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贵民二终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贵港市中大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贵港市华联铝型材厂、李运东、刘汉华、廖文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文丽名下有地产一宗,座落于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一队辘田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浔国用(2003)第XXXX号】;被执行人贵港市华联铝型材厂名下有地产一宗,坐落于贵港市南环路与324国道交汇处南面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贵国用(2007)第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廖文丽名下座落于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一队辘田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浔国用(2003)第XXXX号】。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贵港市华联铝型材厂名下坐落于贵港市南环路与324国道交汇处南面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贵国用(2007)第XXXX号】。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被查封物,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财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义务完毕,逾期拒不履行,则依法拍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四、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蓝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