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执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范勇申请执行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勇,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01执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勇。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总公司)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民初字第777、778号民事判决书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民终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保修金315355.00元及工程款198132.80元,以上共计51348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83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38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77077.27元至本院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2514010001201100023402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祥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