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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众立五金制品经销部与佛山市陶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众立五金制品经销部,佛山市陶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368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众立五金制品经销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陶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成平,广东英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众立五金制品经销部(下简称众立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陶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陶易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东明,被告委托代理人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口头达成螺丝供货合同,货款支付方式为两个月结一次。经双方对账,至起诉时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4586元未付。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6458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陶达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没有异议,请法院依法判决。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一份,被告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对账单》原件一份,用以证明于2015年12月9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2015年11月货款2262元。3、《挂账单》原件一份,用以证明于2015年11月11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2324元。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均没有异议,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4586元。诉讼中,被告陶易达公司没有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均予确认。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确认,另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众立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被告陶易达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中,被告确认,至一审辩论终结时止,尚欠原告货款64586元未付。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与被告买卖螺丝而引发的纠纷,属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货款6458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支付予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陶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4586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众立五金制品经销部。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7.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陶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还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众立五金制品经销部,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艳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