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5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务工。曾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11月25日、2015年11月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相迪、代理检察员戴森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在其租住的瑞安市仙降街道塘头村070248号出租房二楼楼梯口第一间房间内伙同并容留周某(未满十八周岁)、“周伟”(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同月21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同上)伙同并容留周某、“周伟”吸食冰毒。3、同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同上)容留周某、“周伟”吸食冰毒。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定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辩解2015年10月21日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在其租住的瑞安市仙降街道塘头村070248号出租房二楼楼梯口第一间房间内伙同并容留周某(××)、“周伟”(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同月21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同上)伙同并容留周某、“周伟”吸食冰毒。3、同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同上)容留周某、“周伟”吸食冰毒。同月31日,被告人黄某及周某在该出租房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于第一、二、四次讯问笔录供认第三起犯罪事实,第三、五、六、七次讯问笔录供认上述犯罪事实,第八次讯问笔录否认犯罪事实,第九次讯问笔录供认容留周某吸毒一次。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周林若。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和“周伟”在被告人黄某的出租房吸毒三次,被告人黄某均在场的事实。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黄某。3、证人许某甲、徐某的证言,均证实将瑞安市仙降街道塘头村070248号出租房二楼楼梯口第一间房间出租给被告人黄某,周某有在这住的事实。刑事辨认笔录均辨认出周某、被告人黄某。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租住在许某甲的出租房里的事实。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黄某。5、证人许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某租住在瑞安市仙降街道塘头村070248号出租房二楼楼梯口第一间房间,周某也有几次住在这里的事实。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周某、被告人黄某。6、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现场被查获、涉案物品被扣押的事实。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的劣迹情况。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的到案情况。9、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系依法取得,且经过法庭质证、认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黄某的辩解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自制冰壶、锡纸、小刀片、小勺子、塑料袋,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人民 陪 审员 贾 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