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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619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朱国珊,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薄某。原告赵某诉被告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怀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国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经别人介绍于1986年秋相识,恋爱数月后,于××××年××月××日按照习俗结婚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薄某甲,已婚嫁。××××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薄某乙,现尚未成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几年后,由于被告贪酒,经常借酒性打骂原告。大约是在1990年春,被告和原告为家庭琐事又发生争吵,被告借酒性对原告拳打脚踢,打得原告全身是伤,原告无奈便回娘家居住了五个多月,此间,被告多次去原告娘家求饶,并多次保证今后不再打骂原告,原告考虑到两个小孩需要抚养,不让家庭破碎,就回家和被告继续生活。没过多久,被告旧习复发,动不动就殴打原告。致原告长期在家庭残害的痛苦之中。原告含泪在痛苦中熬着,到2010年春,原告再也无法忍受和被告这样的非人生活,便离家出走,至今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生活发展到这一步,完全是被告造成的,双方之间感情彻底破裂。为了早日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薄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5月经别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按照习俗结婚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薄某甲,目前已婚嫁。××××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薄某乙,现尚未成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守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