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0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许福元诉杨树伶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福元,杨树伶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0995号原告许福元,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郭凤臣,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树伶,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福元与被告杨树伶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福元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福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福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许福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析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