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4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旭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区支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旭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马旭波,女,回族,1968年2月4日出生,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区支公司负责人:杜云焕,总经理。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5号10幢5-6号。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区支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旭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区支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区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198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