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景兰、白青平、白新安、白新华与XXX、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兰,白青平,白新安,白新华,XXX,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008号原告徐景兰,女,住柘城县。原告白青平,男,住柘城县。原告白新安,男,住柘城县。原告白新华,男,住柘城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玉平,柘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男,住柘城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吴艳龙,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军,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节运,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海雷,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景兰、白青平、白新安、白新华诉被告XXX、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景兰、白青平、白新安、白新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景兰、白青平、白新安、白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景兰、白青平、白新安、白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1492.5元,由原告徐景兰、白青平、白新安、白新华负担。审 判 长 胡 鹏审 判 员 张高臣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