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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执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夏高忠与张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高忠,张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3605号申请执行人夏高忠,居民。被执行人张仪山,居民。夏高忠与张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赣民初字第05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张仪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5元借款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后,被执行人张仪山自2015年9月起每月按时给付5000元,目前已给付借款70000万元,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为保障本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对被执行人张仪���位于青口镇河南社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说明,鉴于被执行人按月给付借款,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按月给付,已充分体现了其主动履行的良好态度,对其主动履行行为应予以肯定。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执行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赣民初字第05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金海燕审判员  董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