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19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吕新科与陈双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科,陈双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993号之二原告吕新科,男,汉族,1959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爽。被告陈双平,男,汉族,1981年6月21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众意路口奥园世贸大厦B座五楼。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新科诉被告陈双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新科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新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新科负担。审判员 孙新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海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