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上海析易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杰冉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析易船舶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杰冉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财保12号申请人:上海析易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2幢2区24073室。法定代表人侯亮,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杰冉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海通镇射阳河闸北首东侧。法定代表人赵绪虔,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上海析易船舶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杰冉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6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杰冉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3104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人上海析易船舶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析易船舶技术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杰冉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10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丁云秋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季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