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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5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宁波锦奥磁业有限公司、慈溪兴发型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宁波锦奥磁业有限公司,慈溪兴发型钢有限公司,慈溪市宇球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长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宋国强,胡建君,宋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54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代表人:牛南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鑫秋,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锦奥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宋国强,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兴发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长宝,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宇球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乾根,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长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徐冲,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建君,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宋国强。被执行人:胡建君。被执行人:宋淑杰。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宁波锦奥磁业有限公司、慈溪兴发型钢有限公司、慈溪市宇球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长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宋国强、胡建君、宋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542号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