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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石磊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石磊,白杨,刘晓波,中卫市安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94号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号1段****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磊,男,生于1983年5月17日,汉族,居民,住宁夏中卫市。被执行人白杨,女,生于1988年4月12日,汉族,居民,住宁夏中卫市。被执行人刘晓波,男,生于1984年8月6日,汉族,居民,住宁夏中卫市。被执行人中卫市安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法定代表人石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磊、白杨、刘晓波、中卫市安昌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工商、银行、房屋、车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已经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难以在短时间内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敦促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章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刘天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