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易小军,邓丫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主任。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易小军。被执行人邓丫丫、。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08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以(2015)鄂0116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116447元,因被执行人易小军、邓丫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易小军、邓丫丫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易小军、邓丫丫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提交合议庭合议评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08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