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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学敏与湖南晶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敏,湖南晶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382号原告王学敏。被告湖南晶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英才园三片10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成。原告王学敏诉被告湖南晶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原告王学敏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潇审 判 员  杨剑波人民陪审员  佘利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