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1民初390号原告倪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桐武,桂阳县流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甲,男。委托代理人龙爱群,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曹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桐武、被告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龙爱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倪某某诉称,2005年下半年原、被告在广东番禺打工时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1月7日生育男孩龙某乙,2011年10月26日生育女孩龙某丙,2013年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及婚后被告有酗酒恶习且经常打牌赌博,无家庭责任感。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殴打原告,2014年2月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无奈之下原告回娘家云南生活,至今两人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倪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登记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小孩情况。被告龙某甲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5年下半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情投意合,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生下一双儿女后更是增添了家庭幸福感。2014年发生的不愉快事情使原、被告之间产生误会从而引发矛盾,近两年被告多次去云南看望原告和女儿,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龙某甲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了下列证据:4、车票4张,拟证明被告多次去云南接原告,请求与原告和好及两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事实;5、被告的病历及检查报告单,拟证明被告2014年4月被诊断为胸腔积液以及现在被告痊愈的事实;6、药品说明书一份,拟证明2014年2月原告患病,被告为其买药治疗,表明被告对原告关心,夫妻感情未破裂的事实;7、照片,拟证明2016年1月11日原、被告一家人在一起,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事实。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无异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4系车票,原告对其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不能以此证明双方感情未破裂的事实,本院认为该车票上的时间及地点与当事人的陈述不一致,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证据5、6与本案关联不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7系照片,原告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照片上显示的拍摄时间、地点与被告的陈述相吻合,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依照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龙某甲2005年下半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1月7日生男孩龙某乙,2011年10月26日生女孩龙某丙,2013年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初双方感情不错,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和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2014年3月回娘家云南生活,期间被告多次去云南看望原告及其婚生女孩。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八年后结婚,婚姻基础好,双方又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是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多加沟通、增进信任,相互关心,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能得到改善。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倪某某诉与被告龙某甲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倪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曹 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雪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