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2298-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与高继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高继勇,谷臣军,黄槐恩,李晨,莫斯朝,任立军,王领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5民初2298-2304号 共同原告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深圳软件园7栋30l室,组织机构代码70841295-9。 法定代表人谢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浩,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继勇(第2298号),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谷臣军(第2299号),男,白族,1980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黄槐恩(第2300号),男,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西容县, 被告李晨(第2301号),女,蒙古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9C, 被告莫斯朝(第2302号),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阳东县, 被告任立军(第2303号),男,汉族,1992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赤壁市, 被告王领(第2304号),男,汉族,1989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以上被告7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继勇、谷臣军、黄槐恩、李晨、莫斯朝、任立军、王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劳动关系:被告高继勇等7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详见附表)、工作证(仅2298、2301、2302、2304号案)、在职证明(仅2301号案)、社保参保证明(由原告缴纳社保至2015年10月)等作为证据,该些证据均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高继勇等7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高继勇等7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情况详见附表,原告不确认被告王领的入职时间,对于被告高继勇等6人的其他情况均予以确认。用人单位负有就劳动者入职时间的举证责任,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王领的入职时间,本院就被告王领主张的入职时间予以采信。双方确认被告高继勇等7人提交的银行对账明细,经核算,被告高继勇等7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等详见附表。 三、离职时间和离职原因:原告主张被告高继勇等7人均工作至2015年8月底,此后未再上班。被告高继勇等7人主张最后工作至2015年10月31目,因原告未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其自当日开始无法继续工作。被告高继勇等7人向本院提交《有关薪资发放事宜的通知》(发送时间:2015年9月17日,内容载明因公司遇到困难,本周内发放7月份薪资的60%)、《告雅图全体员工书》(落款时间:2015年9月28曰,内容载明公司对在职人员进行精简处理,请大家近期主动前往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原告对以上两份证据真实性均不予确认。因双方均未就各自的主张提交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鉴于原告为被告高继勇等7人缴纳社保至2015年10月的事实,本院综合本案案情,采信被告高继勇等7人有关离职时间的主张。 四、工资:原告确认自2015年7月起,只支付了被告高继勇等7人2015年7月60%的工资,此后未再支付工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原告应支付被告高继勇等7人2015年7月剩余40%的工资及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本院酌定按被告高继勇等7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计算方式:离职前月平均工资×3.4个月,超过被告高继勇等7人仲裁请求金额的以被告高继勇等7人请求金额为准)。 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因原告存在拖欠被告高继勇等7人工资的事实,被告高继勇等7人诉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高继勇等7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计算方式:离职前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 六、被告在本案劳动仲裁阶段的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各被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l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0262元(各被告仲裁请求详见附表);2、原告支付各被告绩效工资30108元(各被告仲裁请求详见附表);3、原告支付各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4908元(各被告仲裁请求详见附表)。 七、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高继勇等7人2015年7月剩余40%的工资及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105083.39元(各被告仲裁裁决结果详见附表);2、原告支付被告高继勇等7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65423.38元(各被告仲裁裁决结果详见附表);3、驳回被告高继勇等7人其他仲裁请求。 八、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高继勇等7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工资105083.39元;2、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高继勇等7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5423.3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70506.77元。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高继勇等7人2015年7月剩余40%的工资及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105083.39元(各被告所得工资详见附表)。 二、原告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高继勇等7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65423.38元(各被告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详见附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受理费5元(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振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颂 案号 姓名 基本情况 被告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结果 本院裁决结果 入职时间 工作岗位 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 离职前月平均工资 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工资 绩效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工资(元)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 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工资(元)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 (2016) 2298 高继勇 2009.7.14 维修技术员 2013.04.01-2016.03.31 4920.69 13600.00 6896.00 39397.00 13600.00 31984.49 13600.00 31984.49 (2016) 2299 谷臣军 2010.4.11 售后服务经理 2013.04.01-2016.03.31 6571.15 19890.00 119.00 48091.00 19890.00 39426.90 19890.00 39426.90 (2016) 2300 黄槐恩 2014.3.31 仓管员 2014.03.31-2017.03.31 3595.27 10200.00 4298.00 10800.00 10200.00 7190.54 10200.00 7190.54 (2016) 2301 李晨 2012.7.20 海外销售 2013.04.01-2016.03.31 8806.88 35122.00 0.00 56815.00 29943.39 30824.08 29943.39 30824.08 (2016) 2302 莫斯朝 2010.3.13 维修技术员 2013.04.01-2016.03.31 4029.83 10200.00 9384.00 30653.00 10200.00 24178.98 10200.00 24178.98 (2016) 2303 任立军 2011.7.5 技术员 2013.08.01-2016.07.31 4281.57 11050.00 5113.00 19285.00 11050.00 19267.07 11050.00 19267.07 (2016) 2304 王领 2012.6.11 仓管员 2014.03.28-2017.03.27 3586.09 10200.00 4298.00 19867.00 10200.00 12551.32 10200.00 12551.32 (2016)粤0305民初2298-2304号系列案附表(单位: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