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文玉成与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华支行、向洪赓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华支行,文玉成,向洪赓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2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华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春龙路13号。负责人邹军,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玉成。原审被告向洪赓。上诉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春华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文玉成、原审被告向洪赓抵押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62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依据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争议的解决方式明确规定法律诉讼在长沙县人民法院。故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620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向洪赓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故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华支行与原审被告向洪赓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中虽约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玉成不是该合同的相对人,不受该合同管辖约定的约束,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