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温百顺、周乃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温百顺,周乃平,张会东,鲁璐,陈满元,夏素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24民初15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友谊路。负责人:董菲,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凤国,系该行的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温百顺,农民。被告:周乃平,农民。被告:张会东,农民。被告:鲁璐,农民。被告:陈满元,农民。被告:夏素美,农民。上述六被告委托代理人:温玉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案由:借款合同纠纷2014年12月4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被告温百顺、周乃平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温百顺、周乃平出借贷款15万元,用于二被告进皮棉,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4日,借款年利率14.58%,并约定了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六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每月还款日期为借款日期的每期还款日当天16:00之前。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个人贷款当款单中约定了逾期利率为18.954%。同日,原告与被告陈满元、夏素美、温百顺、周乃平、张会东、鲁璐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被告温百顺、周乃平借款后,并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及借款本金,出现了违约的情况。截止2016年2月29日,被告温百顺、周乃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1212.39元,罚息3594.77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温百顺、周乃平给付借款本金51212.39元、2016年2月29日前产生的罚息3594.77元,并自2016年3月1日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照逾期利率18.954%标准给付罚息,被告陈满元、夏素美、张会东、鲁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后,被告未履行,遂形成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温百顺、周乃平于2016年5月至9月的每月20日之前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500元,于2016年10月20日前偿还剩余贷款本金8712.39元、2016年2月29日之前的罚息3594.77元及自2016年3月1日始以拖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954%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产生的罚息;二、被告陈满元、夏素美、张会东、鲁璐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之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585元,由被告温百顺、周乃平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孟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