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廉建华与娄彦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建华,娄彦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236号原告廉建华,男。被告娄彦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廉建华与被告娄彦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廉建华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廉建华负担。审判员 宋德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