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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廉建华与娄彦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建华,娄彦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236号原告廉建华,男。被告娄彦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廉建华与被告娄彦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廉建华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廉建华负担。审判员  宋德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