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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铁岭县腰堡镇人民政府与赵一良、高冰新、中铁五局机械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良,高冰新,中铁五局机械化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911号原告:铁岭县腰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俊岩,腰堡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裴立刚,腰堡镇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俊,腰堡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赵一良,男,1975年生。被告:高冰新,男。委托代理人:苏显春,男,1966年生。被告:中铁五局机械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厚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铎,该公司项目副总工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县腰堡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赵一良、被告高冰新、被告中铁五局机械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县腰堡镇人民政府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县腰堡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铁岭县腰堡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长  庞万学审判员  关 丽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