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恢80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睿与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睿,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恢80050号申请执行人刘睿。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郑兆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睿与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开劳仲字[2015]第12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生效义务,刘睿于2015年3月25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给付2776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申请执行人刘睿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仲字[2015]第124号仲裁调解主文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