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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庆榄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65号罪犯黄庆榄。现在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庆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71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庆榄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0.4分。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缴纳罚金87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0.4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庆榄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