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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泊头市恒发铸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泊头市恒发铸造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工业园区(林头镇)。组织机构代码:09482617-9。法定代表人:孙之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泊头市恒发铸造厂。住所地:泊头市泊镇堤口王村。组织机构代码:75029064-1。法定代表人:潘树红,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泊头市恒发铸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62元,减半收取2431元,由上诉人安徽省鼎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