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谭正明、彭彩、陈刚、曹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谭正明,彭彩,陈刚,曹建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658号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县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董事长。被告谭正明,男,生于1964年1月9日,汉族,居民。被告彭彩,女,生于1978年10月16日,汉族,居民。被告陈刚,男,生于1968年3月18日,汉族,居民。被告曹建英(陈刚之妻),女,生于1969年8月7日。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正明、彭彩、陈刚、曹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栋良审 判 员 吴 娟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喻珈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