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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272号原告李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姜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原告负担50.00元;邮寄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由原告负担56.00元。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