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272号原告李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姜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原告负担50.00元;邮寄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由原告负担56.00元。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