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姜凯文与李振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凯文,李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姜凯文。被执行人李振义。申请执行人姜凯文与被执行人李振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民初字第26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审判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人民币4800汇入我院账户,本案案款你需从审判案件中领取,被执行人在(2015)李民初字第26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将义务履行完毕,本院驳回你方提出的执行申请,本案结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2015)李民初字第26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培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