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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姜凯文与李振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凯文,李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姜凯文。被执行人李振义。申请执行人姜凯文与被执行人李振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民初字第26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审判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人民币4800汇入我院账户,本案案款你需从审判案件中领取,被执行人在(2015)李民初字第26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将义务履行完毕,本院驳回你方提出的执行申请,本案结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2015)李民初字第26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培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