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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冯玉坤与被告王爱伟、赵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坤,王爱伟,赵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153号原告冯玉坤。被告王爱伟。被告赵健华。原告冯玉坤与被告王爱伟、赵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冯玉坤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玉坤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退还原告冯玉坤。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鱼晓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