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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武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刑初3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9月1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高战辉,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战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豫PY26**陕汽德龙双桥自卸货车拉混凝土送到西咸北环线零口立交施工工地,卸料后返回,到达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冯李村曹西组路段时,发现道路被村民段某某、陆某某等拦挡,无法通行。当日15时许,武某某发现有一辆平板大货车正在通行,于是发动车辆想要通过,被陆某某阻挡,段某某从旁边走到武某某车前,背靠在车头中间位置,当武某某看到陆某某向旁边走开后,启动车辆趁机通过时将段某某辗压致死。经法医学鉴定:段某某符合受重力挤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法医学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户籍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武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接受审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平时表现良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豫PY26**陕汽德龙双桥自卸货车拉混凝土送到西咸北环线零口立交施工工地,卸料后返回,到达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冯李村曹西组路段时,发现道路被村民段某某、陆某某等拦挡,无法通行。当日15时许,武某某发现有一辆平板大货车正在通行,于是发动车辆想要通过,被陆某某阻挡,段某某从旁边走到武某某车前,背靠在车头中间位置,当武某某看到陆某某向旁边走开后,启动车辆趁机通过时将段某某辗压致死。经法医学鉴定:段某某符合受重力挤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又查,武某某将段某某辗压致死后行驶至西咸北环线新市段时被追赶上,被告知其将一老婆碾压致死,武某某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遂将其带回审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武某某供述证,事发7点多,我驾驶豫PY26**号重型自卸货车给西咸北环线高速送料返回到到零口处,走了大约1公里多,村民拉绳子挡住了路,车无法过去,直等到下午3点左右,项目部人来后把绳子解了,一辆平板车通过后,我也想发车跟着过去,我等了大半天,心里也比较急,等我车到先前挡的地方处时又被挡住了,我只好停下但没熄火,我车右前侧还有另一辆自卸货车被挡住了,大约5、6分钟,挡在我车前边的一个男的发现右侧另一个车道上的绳子被人解了就去看情况,我发现他走到我右侧车前边,我就起步从被挡的地方往过冲,这个男的发现后又边向我车前跑,边举手挡我的车,我没有停车直接开着冲过去了,我从两边的后视镜向后观察,看不清后面,我就开车沿西咸北环线高速西侧的车道向北跑了。我开车到中铁十局料场时一辆小车挡住了我的车,说我的车把人扎了,我没有多问就打110,电话打不进去,就又打了122,正在跟122通话的时候,派出所的警察就到了。问我是不是司机,我说是的。就把我带上警车带到了派出所。出事故路段是西咸北环线高速路,正在修,路还未修通,路上只允许施工车辆通行,其他车辆无法通行。那天下午三点左右平板车刚通过我紧跟平板车通过时被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挡住了,那个中年妇女在我的右前侧路边正在和项目部的人交涉,那个老婆我确实没有看到,事后才知道当时我开车走时车前还有一个老婆。我对鉴定意见无异议。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当天15时许,我到西咸北环线零口办冯李村段施工工地,看见当地村民拉绳子将施工公路挡住了,路上停了好多大货车,我就下车了,走到路西绿化带旁边,当地一个40多岁女的、一个50岁左右男的和一个80多岁的老婆在那停着,我给那个女的说上次的交通事故已经处理了,咋又挡车,那个女的说已经说好给10万元但一直未给。正说时一个戴眼镜小伙哭着说他已经不在这干活了,叫他拉摊铺机的大卡车过去,后那个50多岁男的让小伙过去了,在这个车后面跟了一辆黄色豫PY26**奥龙车,50多岁男的把该车挡住,车当时停住了但没有熄火,这个男的从绿化带旁边把80多岁老婆扶过来,叫这个老婆挡在这个奥龙车的前面,她就背靠住这个奥龙车正中间,50多岁男的接了个电话往前面走了一段,又向路西边走过去打电话,我看见奥龙车向前开,把老婆推了几米,推倒趴在地上,旁边站着的人喊叫让车停住,车向前走时后面有车轮子带起来的土,车没有停向右打了一把方向,用左后轮把老婆压了,车拐着走了。我看见车把老婆压的身上满都是血,就赶快开我的车向前追,追了有十几公里路,把车追上了,我看见这个奥龙车司机下车在车旁边站着,我问他是不是开的拉摊铺车大货车后面的奥龙车司机,他说是的,我说他把人压了,他说他不知道,接着公安机关民警来把这个司机带走了。这个司机当时是否看到老婆我不清楚。证人王某某证言证,2015年9月12日下午我乘坐施工板车到达零口冯李村路段,有人将路挡着堵着,路面上都停的车,我们几个从车上下来,工队上的人正和一个堵路的女的说事,我车前边有一个摊铺机要过,司机给挡路的人跪下了,他们把那个车放过去了。这个车刚过去,又紧跟着一个拉料车,有一个男的把这个车挡住了,并把老婆扶到料车前头,老婆背靠着车,在车前部中间靠着,那个男的接电话时就离开了,男的离开车一、二米远,那个料车就朝前开,把老婆撞倒了,旁边有人喊,车没停就开走了。说事的姓刘的人赶紧开车追那个料车,后来就不知道了。这个料车司机是否看见老婆我说不上来。这个车是返回的空车。司机我不认识。证人陈某某证言证,2015年9月12日7点多,我从中铁十局新市搅拌站拉了一车“水稳”混凝土往西咸北环线KOA施工段送料,快到冯李村路段时,迎面过来一辆小车,车上人给我喊前面有人挡车,过不去,我就没往前开,找个凉快的地方歇下了。到下午两点多左右,我看到前面有车开动了,我也发车往前走,到冯李村路段时看见有人拉着绳子拦着不让过,我下车过去看到拦路挡车的是一个中年妇女、一个80多岁的老婆和一个40多岁的男子,我听那些司机和那个40多岁中年妇女闲聊,反正他们把路挡住都过不去,都在等施工项目部的人来处理事情,送料的重车过不去,送完料的空车也过不去。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我突然看到对面有个平板大货车陕E990**由东向西开过来了,后面有个德龙双桥车也想过,被那个挡车的男子拦住了,我也没注意,回过头又和其他司机闲聊,突然听见有人喊,我看见那个德龙双桥车开动了,在陕E990**车前靠着的老太婆,不知咋回事被德隆车卷到车下了,德隆车左后轮从那个老太婆身上碾了过去,那个德龙车司机好像根本不知道自己把人碾了,稳稳当当的开车向西走了。我赶快上车,把车掉头开回了中铁十局的搅拌站,在快到搅拌站北门的高速路上,碾人的车被挡住了。证人陆某某证言证,我和段某某、冯某某在西咸北环线冯李村曹西组段挡路,因为前几天我岳父曹某某在工地上被拉料的大车撞伤后逃逸,我岳父没人管,医药费一直没人给赔付。当天7点多就去挡路了,挡住了从南卸料回来的几辆半挂车,大概有六七辆,我们从家里拿的绳,从路边捡的竹竿,把修的路跟村道交汇的地方挡着,下午三点多北边来了几辆大车、几辆小车,下来几十个人,要跟冯某某说事,具体怎么说的我不清楚,对面这些空车司机就让来的这些人解绳,他们就把路边的绳解开,我就去不让他们解绳,他们还是解开了,从南边过来一辆拉设备的板车被我们挡住了,那个小伙司机下车后哭着求我们放他过去,我们看他可怜,就让他过去了,后面那几辆空车跟着板车想往过开被我挡住了,冯某某在我边站着拉着绳挡着一辆黄色大车,我挡住了板车后面紧挨着的一辆黄色大车,我站在车前,那个黄色大车停住了,由于车速快,还把我撞的往后退了几步,段某某在我旁边挡另一辆黄色大车,一看我被撞了,就走到我挡车的这辆车前面,和我一起站在车头正中间,我看见段某某原本挡的那辆车的司机上车发车了,我赶紧过去挡那辆车,段某某一直站在我最后挡的那辆车前,那辆车的司机一直没下车,我刚一走车就慢慢往北边开,把段某某撞倒了,撞倒后我准备去拉段某某,结果那辆车没停,由于车前有一辆向南开的拉料车挡着,那辆撞段某某的车向东打了一把方向,车的左轮把段某某碾压过去了,直接把人压死了,黄色大车继续向北开走了,然后我们就报案了。我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证人冯某某证言证,2015年9月12日早上,段某某孙女婿陆某某让我帮忙挡路,因曹某某8月30日在冯李村西咸北环线施工工地被工地的大车撞伤后,治疗等问题得不到解决,陆某某一家人没办法,我们就在工地上把路挡了,当时在修的路南边有六七辆卸完货的大车被我们挡住了,到下午三点左右,从修的路北边过来了五六辆拉料的大车,还有几辆小车,从车上下来了五六十人直接把我围住了,有个人我见过,好像是工队车队的队长,让我找人来说事,我给陆某某打电话,陆某某来也没说成,他们几个人将我们挡路的绳子解开了,我在绳边站着,又把绳子拉起来,我前面停了一辆黄色大车,是一辆空车,其余几辆空车都在黄车南边停着,停的较远,我们就跟那帮人僵持着,期间还有一个20来岁小伙哭着过来求我,说是最后一次给工地干活,让我们放他过去,我就让陆某某打电话叫村里人帮忙,当时围着我的人比较多,我也没注意,南边我们早上挡的那几辆空车都慢慢沿两边的路往北边慢慢开过来,我挡的那辆黄车一直没有动,我猛一回头,看见段某某正挡在一辆黄色大车的车头正中间,车还在慢慢往前开着,段某某拄着拐杖,一直往后退了三四步,大车还在往前开,把段某某撞倒,段某某侧身躺在地上,黄色大车还往前开,直接从段某某身上压过去了,等到大车开过去后,我看段某某已经被碾压死亡了,其他司机还有一块来的人都在喊,黄色大车没停,一直沿修的路向北开跑了,我当时懵了,其他空车还有下午来的那些人和车都沿路向北跑了。我就赶紧报警了。证人唐某某证言证,2015年9月12日17时许,我接到我司机武某某电话,他告诉我不知道怎么回事,车被挡住了,让我赶紧到新市搅拌站。我到后看到我的车在搅拌站附近停着,周围有几个警察,我过去后警察告诉我这辆车出事了,已经将司机武某某带走调查了。武某某开的黄色奥龙F3000型大卡车,车牌号豫PY26**,2015年3月份购置于渭南市大荔县。证人张某证言证,我在临潼区新市中铁十局搅拌站负责联系工程车向西咸北环线工地拉建筑材料。车牌号为豫PY26**的工程用大卡车是我负责的16、7个工程车之一,2015年8月份开始拉水稳建筑材料,我给这个车编号为349。我也不认识车主,平时需要拉料时,我就电适通知车主去拉料,拉完现场结账。2015年9月初开始西咸北环线冯李段施工工地有事一直停工,也没有拉料,9月11日中午工地的人告诉我可以拉料了,我打电话给编号349的车主让拉料,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证人曹某证言证,段某某是我奶奶,我的父母智力方面有点问题,陆某某是我招的上门女婿,家里的事由我处理。我们和武某某家属协商,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我们对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3、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手机截屏图等证,2015年9月12日16时许,接指挥中心指令称:西咸北环线工地零口街办冯李村段有一村民被拉运车辆碾压致死,要求出警。民警到达零口街办冯李村曹西组(西咸北环线正在修建的高速公路上)发现村民段某某已死亡。经现场调查,段某某在西咸北环线冯李村曹西组段阻挡工地拉运车辆时被一辆车牌号为豫PY26**的陕汽德龙牌双桥自卸货车碾压致死,碾人车辆延西咸北环线向西行驶,至西咸北环线新市段时被追赶上,被告知其将一老婆碾压致死,武某某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遂将其带回审查。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情况说明等证,涉案现场位于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西咸北环线(未通车)冯李村曹西组路段双向车道的西侧车道,距离冯李村村道交汇处向北约10米。5、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报告证,段某某符合受重力挤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6、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了血迹等并予以登记。7、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在送检的现场提取车大梁后盒子上、车左后轮胎内部血迹,均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多胞胎情况下,经DNA检验支持为段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即个体所留。8、协议书、谅解书证,2015年9月19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赔偿了被害方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害方对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不再追究武某某的一切责任。9、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武某某出生于1981年6月5日生,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不同证据。被告人武某某当庭供述了过失致人死亡的作案经过,该供述与上述证据一致,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武某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予以采纳。为确保公民的生命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与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党粉丽代理审判员  马 煜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