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宋兰玉与李奇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兰玉,李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宋兰玉,女,生于1955年5月26日,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李奇,男,生于1982年11月11日,汉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宋兰玉与被执行人李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沙调确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0800元(其中本金20000元,利息10800元),执行费362元,共计311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000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元,支付另案5000元),未受偿258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奇外出务工。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奇在金融机构无其他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李奇名下注册了中卫市美空间娱乐会所、中卫市君鼎音乐会所、宁夏同德利投资有限公司、中卫市同利商贸有限公司、中卫市美的空间咖啡语茶西餐。但被执行人李奇已将中卫市美空间娱乐会所转租给莫茹炎经营,中卫市君鼎音乐会所、宁夏同德利投资有限公司均以停业,中卫市同利商贸有限公司由被执行人李奇与贾生荣合伙经营;中卫市美的空间咖啡语茶西餐在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注销个人信息。在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李奇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西街南关向阳商住楼室(建筑面积83.110㎡,所有权证号:)和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城市花园室(建筑面积139.840㎡,所有权证号:),但该两套住宅楼均抵押于中宁村镇银行抵押贷款;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向阳小区商业街A段转角楼号楼商业房(上下两层)101、201(所有权证号:,101建筑面积:242.180㎡、201建筑面积:242.740㎡)抵押于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罗支行,但上述房屋价值均超过本案标的本院暂无法处置。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李奇名下登记有宁E183**长城牌皮卡车一辆、宁E033**陕汽牌大型汽车一辆、宁EG11**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一辆、宁EB08**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但被执行人李奇称宁E183**长城牌皮卡车购买3个月后丢失,宁E033**陕汽牌大型汽车已报废,宁EG11**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以物顶债给靳新宝。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调确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