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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558号原告马某某,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告周某某,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缴预交诉讼费后仍未预交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石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其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