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558号原告马某某,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告周某某,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缴预交诉讼费后仍未预交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石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其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