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孟xx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3刑初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xx,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支国斌、于成文,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向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xx及其辩护人于成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孟xx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火电厂南侧通往北疆水泥厂的道路上行驶,当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火电厂便道交叉路口处向右转弯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文秀(男,80岁)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张文秀受伤的交通事故,张文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文秀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多发骨折、肺脏破裂失血而死亡。经认定:孟xx负事故全部责任。孟xx于2015年6月25日在案发现场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本案审理过程中,孟xx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万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孟xx一至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孟xx供认交通肇事的事实,无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孟xx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请法庭对其处以缓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建华交警大队齐公交认字[2015]第230203201506250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孟xx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文秀不负事故责任。(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忠孝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张文秀的自然状况。2.证人王丙才、张彦卫的证言,证实目击肇事过程。(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孟xx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四)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法病)字[2015]7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文秀系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多发骨折、肺脏破裂失血而死亡2.齐齐哈尔市俊通司法鉴定中心齐俊通司法鉴定中心【2015】车鉴字第147-1号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辽C959**号牌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与死者张文秀肢体及上海凤凰自行车在该交通事故中发生碰撞。3.齐齐哈尔市俊通司法鉴定中心齐俊通司法鉴定中心【2015】车鉴字第147-2号车辆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辽C959**号牌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1、制动系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2、转向系性能符合国家标准。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1150号检验报告,证实孟xx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五)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六)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过程。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孟xx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孟xx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虽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考虑到孟xx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如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孟xx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石 岩审判员 张 铸审判员 刘大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处理过的文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