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008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农定参、陆丽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农定参,陆丽仙,黄鸿飞,邓慕英,黄劲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848-5号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法定代表人忻祖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农定参,居民。被执行人陆丽仙,居民。被执行人黄鸿飞,居民。被执行人邓慕英,居民住平果县。被执行人黄劲源,居民。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慕英、陆丽仙、农定参、黄劲源、黄鸿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农定参的银行存款304931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00848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龙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